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502财保56号
申请人:宋玉芳。
被
申请人:江苏霹雳神电源有限公司。住所地:灌南县经济开发区(A)区纬四路。
法定代表人:钱斌峰,该公司总经理。关于申请人宋玉芳与被申请人江苏霹雳神电源有限公司诉前保全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6年6月29日向本院提交了诉前财产保全申请书,请求立即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3600000元或者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财产保全之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立即冻结江苏霹雳神电源有限公司所有的银行存款3600000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诉前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内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代理
审判员 吴嘉晖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朱 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