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灵宝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1282执341号申请执行人张卫子,男,1973年9月23日生,汉族。被执行人焦运龙,男,1984年10月26日生,汉族。申请执行人张卫子与被执行人焦运龙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2月11日作出的(2015)灵民一初字第283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张卫子于2016年1月2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证券进行了查询,已对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但查封的车辆下落不明,被执行人亦无财产可供执行。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故本案无继续执行的条件,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牛碧波
审判员 赵宏志
审判员 闾建平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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