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浙0281执1038号

陈岳新与黄同章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余姚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7-26
所属地区
余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陈岳新,黄同章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281执1038号

申请执行人:陈岳新。

被执行人:黄同章。申请执行人陈岳新与被执行人黄同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甬余泗民初字第30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3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劳务款24000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在本院有多案,其名下仅有少量银行存款,无车辆、房地产、股权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其采取限制消费措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浙0281执1038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周溶溶

审 判 员  汪惠萍

代理

审判员  尚 洁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代

书 记员  徐虹玒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