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16民初6105号
原告:冷崇元,男,汉族,1954年8月8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
被告:江津区滨江新城管委会,住所地:江津区滨江新城清栖路599号。本院在审理原告冷崇元与被告江津区滨江新城管委会相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冷崇元于2016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冷崇元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冷崇元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冷崇元负担。
审判员 谭 逢 路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张珍桔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