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1082民初1588号
原告:台州环雅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温岭市泽国镇文昌路河滨新村2幢109室。
法定代表人:陈旭明,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汤爱民,临海市大洋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代理人:丁雅洁,临海市大洋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葛玉仙。本院在审理原告台州环雅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葛玉仙为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台州环雅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台州环雅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台州环雅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台州环雅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许建敏
人民陪审员 陈素芽
人民陪审员 郭秀顺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代
书 记员 余燕苹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