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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802民初1296号

乐海燕与汪寿林、吴明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7-13
所属地区
宣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乐海燕,汪寿林,吴明丽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802民初1296号

原告:乐海燕。

被告:汪寿林。

被告:吴明丽。本院在审理原告乐海燕诉被告汪寿林、吴明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乐海燕于2016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汪寿林、吴明丽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乐海燕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乐海燕负担。

审判员  聂永香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张美伦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