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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582民初6823号

张家港杨舍西城肖晓信息服务部与黄开达、龚瑞芬居间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7-06
所属地区
张家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居间合同纠纷
当事人
黄开达,龚瑞芬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582民初6823号原告张家港杨舍西城肖晓信息服务部,住所地张家港市杨舍镇万红一村12幢3号。经营者肖茂琼。被告黄开达。被告龚瑞芬。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家港杨舍西城肖晓信息服务部与被告黄开达、龚瑞芬居间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家港杨舍西城肖晓信息服务部于2016年6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张家港杨舍西城肖晓信息服务部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家港杨舍西城肖晓信息服务部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6元减半收取38元,由原告张家港杨舍西城肖晓信息服务部负担。

代理

审判员  缪春霞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陆晶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