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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591民初682号

原告李某某诉被告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邢台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7-13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李某某,宋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邢台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591民初682号原告李某某。被告宋某某。

原告李某某诉被告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由

代理

审判员郑彦格独任审判。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李某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30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

代理

审判员  郑彦格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李晓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