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邹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626执82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张奇志,居民。被执行人王金山,居民。申请执行人张奇志与被执行人王金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
二0一五年十一月十九日作出邹平县人民法院(2015)邹民初字第2249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本院立案庭移送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所欠申请执行人款4000元及利息,已执行/元,尚欠4000元及利息,经本院查证被执行人暂无执行能力。本案暂无法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2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邹平县人民法院(2015)邹民初字第224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可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小增
审判员 徐 然
审判员 李 海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刘亚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