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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108执263号

计亚兰与王淑清服务合同纠纷执行终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平房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7-09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计亚兰,王淑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平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108执263号申请执行人计亚兰,住哈尔滨市平房区。被执行人王淑清,个体业主,住哈尔滨市平房区。本院在执行(2016)黑0108执263号计亚兰申请执行王淑清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标的284元。执行中,扣划被执行人王淑清账户334元,其中包含案件受理费25元,执行费50元,现已执行完毕。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哈尔滨市平房区人民法院(2016)黑0108民初320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孙晓东

代理

审判员  卢 欢

代理

审判员  赵 娜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舒 淼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