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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0114执97号

马开华与陈向伟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7-11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马开华,陈向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京0114执97号申请执行人马开华,男,1969年12月17日出生。被执行人陈向伟,男,1980年2月17日出生。申请执行人马开华诉被执行人陈向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马开华依据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昌民初字第12665号,于2016年1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待申请执行人发现新的执行线索后,可重新申请执行。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2016)京0114执97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李洪生

代理

审判员  王 帅

代理

审判员  赵一林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李 健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