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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402执43号

华坪县富荣植养化有限责任公司与攀枝花市良岑翔盛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执行裁定书

法院
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7-21
所属地区
攀枝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华坪县富荣植养化有限责任公司,攀枝花市良岑翔盛商贸有限责任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402执43号申请执行人华坪县富荣植养化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华坪县。法定代表人李富云,总经理。被执行人攀枝花市良岑翔盛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攀枝花市东区。法定代表人任良清。本院在执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进行排查,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本院(2016)川0402执43号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梁毅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王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