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平执字第00038号申请执行人承德市冯营子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被执行人平泉万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平民初字第2907号民事判决书,申请人于2014年12月1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5)平执字第00038号卷宗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员 丁山峰
代理
审判员 杨宏伟
代理
审判员 郭瑞峰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袁保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