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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402执165号

黄锦辉与攀枝花市格调空间装饰有限公司、覃波劳务合同执行裁定书

法院
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7-21
所属地区
攀枝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黄锦辉,覃波,攀枝花市格调空间装饰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402执165号申请执行人黄锦辉,男,1971年10月18日生,汉族,住四川省达县。被执行人覃波,男,1973年11月27日生,汉族,住攀枝花东区。被执行人攀枝花市格调空间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攀枝花市东区。法定代表人覃波,公司总经理。本院在执行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进行排查,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本院(2016)川0402执165号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梁毅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王宾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