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82民初7772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即墨市支行,住所地即墨市振华街12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82863966505E。负责人张风臣,行长。委托代理人唐风宇、邵守纲,该行员工。被告程雅暖。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即墨市支行诉被告程雅暖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起诉必须有明确的被告,原告不能提供被告的准确的地址,视为被告不存在,故依法应当驳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即墨市支行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3元,全额退还原告。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杨洪波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郭宗宽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