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隆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0123民初474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隆安县支行,住所地:隆安县城厢镇蝶城路45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23675007016A。代表人麦丽红,该支行主管副行长。委托代理人覃延奇,该支行员工。被告马恭。被告黄以娟。被告张新。被告张桂珍。被告林德义。被告林玉英。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隆安县支行与被告马恭、黄以娟、张新、张桂珍、林德义、林玉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马恭、黄以娟在起诉后已还清所欠借款本息为由提出撤回起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隆安县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30元,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36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黄秀巩
代理
审判员 黄 凭
人民陪审员 凌泽权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韦淑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