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豫0183民特9号

蒋朝辉与蒋浩然申请宣告公民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特殊程序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密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27
公开日期
2016-07-04
所属地区
新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申请宣告公民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当事人
蒋朝辉,蒋浩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83民特9号申请人蒋朝辉,男,出生于1968年2月13日,汉族。被申请人蒋浩然,男,出生于1993年6月18日,汉族。本院在审理申请人蒋朝辉申请宣告被申请人蒋浩然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一案中,申请人于2016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申请宣告蒋浩然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人蒋朝辉撤回申请宣告被申请人蒋浩然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蒋朝辉撤回宣告被申请人蒋浩然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申请。

审判员  王建生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熊梦西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