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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威文执字第776号

郐大伟与李少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27
公开日期
2016-07-01
所属地区
威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郐大伟,李少军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威文执字第776号申请执行人郐大伟。被执行人李少军。申请执行人郐大伟与被执行人李少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文登市人民法院(2015)威文商初字第164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给付申请执行人执行标的60650元,并负担执行费809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文登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威文商初字第164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林晓阳

审判员  侯德华

审判员  张培文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于明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