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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73民辖终406号

河北燕赵资讯广告公司与袁瑞良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27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
当事人
河北燕赵资讯广告公司,袁瑞良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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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73民辖终40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北燕赵资讯广告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东路86号。法定代表人陈兴旺,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袁瑞良,男,1963年11月19日出生。

上诉人河北燕赵资讯广告公司(简称燕赵公司)不服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京0107民初589号民事裁定书,向本院提出上诉。燕赵公司的上诉理由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简称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的解释》(简称民诉法解释)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之规定,被上诉人住所地即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对本案也有管辖权。但北京市石景山区既不是原、被告住所地,也不是侵权行为地,故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对本案不具有管辖权。原审裁定中称:“2016年1月1日起,北京市基层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管辖调整,本院跨区域管辖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辖区内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故本院依法对本案有管辖权。”燕赵公司认为即使管辖调整,也必须先修改相关法律。在相关法律没有修改之前,管辖权的确定仍应遵守现行法律,一审法院不享有本案管辖权。因此上诉人燕赵公司请求本院将本案依法移送至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或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原审法院认为:本案系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民诉法解释第二十四条规定,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和侵权结果发生地;第二十五条规定,信息网络侵权结果发生地包括被侵权人住所地。因此,本案被侵权人即袁瑞良住所地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2016年1月1日起,北京市基层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管辖调整,原审法院跨区域管辖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辖区内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故原审法院依法对本案有管辖权。综上原审法院裁定驳回燕赵公司的管辖权异议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民诉法解释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之规定,本案中被上诉人袁瑞良的住所地北京市���平区作为被侵权人住所地可以认定为侵权行为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二款规定:“各高级人民法院根据本辖区的实际情况,可以确定若干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根据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北京市基层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管辖调整的规定》第一条第四款之规定,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管辖本辖区并跨区域管辖北京市门头沟区、昌平区、延庆区人民法院辖区内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因此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依法有权管辖权北京市昌平区辖区内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故本案被上诉人袁瑞良选择向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符合法律规定。上诉人河北燕赵公司的上诉理由缺乏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一审法院裁定结果正确,应予维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案件受理费七十元,由河北燕赵资讯广告公司负担(于本裁定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一审法院交纳)。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张晓丽

审 判 员 王 东

审 判 员 袁 伟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张天浩

书 记 员 闫 洁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