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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1121执253号

杨爱华执行裁定书

法院
枣强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27
公开日期
2016-06-29
所属地区
枣强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杨爱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枣强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1121执253号

被执行人:杨爱华。本院在执行枣强县人民法院(2016)冀1121刑初3号刑事判决书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且本案在侦查、诉讼中也未查明和控制被执行人的可供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五款

裁定如下:中止河北省枣强县人民法院(2016)冀1121刑初3号刑事判决书的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清亮执行员  关西勇执行员  赵志强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许 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