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枣强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1121执253号
被执行人:杨爱华。本院在执行枣强县人民法院(2016)冀1121刑初3号刑事判决书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且本案在侦查、诉讼中也未查明和控制被执行人的可供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五款
裁定如下:中止河北省枣强县人民法院(2016)冀1121刑初3号刑事判决书的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清亮执行员 关西勇执行员 赵志强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许 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