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111民初8912号原告北京荣旺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琉璃河镇三街村北。法定代表人唐金亭,经理。委托代理人杨国志,男,1978年1月25日出生。被告唐平平,女,41岁。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荣旺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诉被告唐平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荣旺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撤回起诉。
审判员 路军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段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