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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0112民初23845号

梁知传与英特华(北京)国际文化交流中心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27
公开日期
2016-07-03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当事人
梁知传,英特华(北京)国际文化交流中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112民初23845号原告梁知传,男,1983年11月14日出生。被告英特华(北京)国际文化交流中心,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团结湖南路2号。法定代表人杨志明。本院在审理原告梁知传(以下简称原告)与被告英特华(北京)国际文化交流中心(以下简称被告)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梁知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五元,由原告梁知传负担(已交纳)。

代理

审判员  王宝荣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李 丹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