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112民初23845号原告梁知传,男,1983年11月14日出生。被告英特华(北京)国际文化交流中心,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团结湖南路2号。法定代表人杨志明。本院在审理原告梁知传(以下简称原告)与被告英特华(北京)国际文化交流中心(以下简称被告)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梁知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五元,由原告梁知传负担(已交纳)。
代理
审判员 王宝荣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李 丹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