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平湖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482执97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谢友实。
被执行人:孙林健。本院在执行(2016)浙0482执975号申请执行人谢友实与被执行人孙林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标的为60650元,现查明,被执行人孙林健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尚有债款45203元未执行到位。申请执行人谢友实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孙林健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愿意本案终结执行,本案现无继续执行的必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浙0482执975号案的执行。申请执行人谢友实发现被执行人孙林健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朱洪潮
代理
审判员 苏 阳
人民陪审员 朱照庚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沈静芬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