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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102民初4146号

胡洪宇与潘海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27
公开日期
2016-06-30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胡洪宇,潘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102民初4146号

原告:胡洪宇,男,1979年1月20日出生,住安徽省合肥市。

被告:潘海,男,1987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本院审理在原告胡洪宇诉被告潘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胡洪宇于2016年6月27日向本院提交申请,请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胡洪宇自愿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第三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洪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50元,减半收取775元,由原告胡洪宇负担。

审判员  宣春莲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王晓波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