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豫1723民初1660号

平舆县广宇农资有限公司与甘玉见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舆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27
公开日期
2016-07-05
所属地区
平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平舆县广宇农资有限公司,甘玉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平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723民初1660号原告平舆县广宇农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红,该公司经理。被告甘玉见,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平舆县广宇农资有限公司诉被告甘玉见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平舆县广宇农资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31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平舆县广宇农资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蔡清霞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谢超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