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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津0104执1269号

王洪璐与天津中辉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27
公开日期
2016-06-28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王洪璐,天津中辉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津0104执1269号申请执行人王洪璐,无职业。被执行人天津中辉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东丽区商贸城市场5排15号,实际经营地天津市南开区奥城苏商科技大厦809室。法定代表人李财,总经理。申请执行人王洪璐与被执行人天津中辉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津0104民初4014号民事调解书,调解如下:

一、2016年5月22日前,原告天津中辉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一次性给付被告王洪璐工资15000元;

二、双方再无其他争议;

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天津中辉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自愿负担。执行过程中经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房产登记记录、无车辆登记记录、无银行存款,申请人与被执行人达成持续履行书面和解协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2016)津0104民初4014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拒不履行和解协议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于钟亮

审判员  何水涛

审判员  王 岩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杨东悦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