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16民初4883号
原告:周得波,男,汉族,1994年3月18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
被告:吴玉方,女,汉族,1974年12月24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津支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津区几江街道滨江大道58号半岛明珠3号商铺1-1、1-2、1-3、1-4。组织机构代码:不详。
负责人:周栩苇,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周得波与被告吴玉方、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津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周得波经本院通知后未在规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缓缴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黄 娅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李秋圆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