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3民终536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周家明,男,1955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
委托代理人:张刚,安徽刘洪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崔颂,安徽刘洪庆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
上诉人(原审被告):安徽祥宇钢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怀远县经济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3216679385824。
法定代表人:王天敏,该公司董事长。
上诉人周家明因与被上诉人安徽祥宇钢业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1月25日作出的(2015)怀民一初字第0455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撤销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2015)怀民一初字第04559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 判 长 汪润洲
审 判 员 杭军红
代理
审判员 陶 义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房 鑫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