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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1202执15-2号

湖北联置碧桂园梓山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27
公开日期
2016-07-02
所属地区
咸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湖北联置碧桂园梓山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卢丽云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1202执15-2号申请执行人湖北联置碧桂园梓山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卢丽云。申请执行人湖北联置碧桂园梓山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卢丽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28日作出的(2015)鄂咸安民初字第0146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湖北联置碧桂园梓山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6年1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同日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并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调查。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5)鄂咸安民初字第01468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应继续履行本院作出的(2015)鄂咸安民初字第01468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中尚未履行的250473元。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可持本裁定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石 辉

审判员 熊明生

审判员 江和生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金亚洲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