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府执字第*****-6号

杨某某与郭某某、王某某、钟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府谷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27
公开日期
2018-07-20
所属地区
府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杨玉亮,郭顺祥,王娥,钟建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府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府执字第*****-6号申请执行人杨玉亮,男。被执行人郭顺祥,男。被执行人王娥女,女。被执行人钟建军,男。申请执行人杨玉亮与被执行人郭顺祥、王娥女、钟建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府谷县人民法院(2013)府民初字第01046号民事判决书及申请人的申请立案执行。被执行人至今未能履行已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郭顺祥在中国银行府谷县人民路支行1024****0607账户内存款;在建行府谷府州支行4367***********3357账户内有存款;被执行人王娥女在建行府谷府州支行4367***********3474账户内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执行人郭顺祥在中国银行府谷县人民路支行1024****0607账户(只收不付),冻结期限为一年。冻结执行人郭顺祥在在建行府谷府州支行4367***********3357账户(只收不付),冻结期限为一年。冻结执行人被执行人王娥女在建行府谷府州支行4367***********3474账户(只收不付),冻结期限为一年。本次查封到期如需续行冻结的,申请执行人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重新提出书面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张培华

审 判 员  贾 飞

代理

审判员  柴 军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