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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6行终273号

钱海军与南通市公安局崇川分局狼山派出所不履行法定职责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27
公开日期
2018-07-20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通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钱海军,南通市公安局崇川分局狼山派出所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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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苏06行终273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钱海军。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南通市公安局崇川分局狼山派出所,住所地南通市长江南路58号。负责人陈晔军,所长。

上诉人钱海军因诉被上诉人南通市公安局崇川分局狼山派出所(以下简称狼山派出所)不履行保护财产权法定职责一案,不服南通市港闸区人民法院(2016)苏0611行初4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原审法院认定,原审法院在(2016)苏0611行初2号钱海军诉南通市公安局崇川分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中查明以下事实:2015年7月1日15时23分,钱海军用号码为139××××6986的手机拨打110报警,称在剑山过渡房C区2号有拆迁纠纷。7月7日,狼山派出所作出公(狼)受案字[2015]1261号《受案登记表》,对钱海军的上述报警受理为���事案件,作寻衅滋事案初查。钱海军认为狼山派出所对其2015年7月1日的报案行为未依法履行法定职责,向原审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确认狼山派出所未履行保护钱海军财产权利的行为违法。原审法院认为,案件的争议焦点是本案是否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条规定,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妨害社会管理,具有社会危害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本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条规定,对刑事案件的侦查、拘留、执行逮捕、预审,由公安机关负责。根据以上法律规定,公安机关兼具维持社会治安秩序的行政管理职能和开展刑事侦查、揭露和打击犯罪的刑事司法职能。公安机关根据不同法律规定履行职责的行为性质不同,相对人寻求法律救济的途径亦不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规定,提起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符合本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四)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定,公安、国家安全等机关按照刑事诉讼法的明确授权实施的行为,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狼山派出所对钱海军2015年7月1日的报案已作为刑事案件受理,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综上,钱海军诉请的事项属于公安机关依照刑事诉讼法明确授权所实施的刑事司法行为,不属��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原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驳回钱海军的起诉。

上诉人钱海军上诉称,2015年7月1日,上诉人钱海军因合法财产被侵犯报警,狼山派出所出警后未能依法履行法定职责。原审法院认定狼山派出所已经作为刑事案件立案的材料不具有真实性。原审未公开开庭审理,审判程序违法,所作裁定错误。请求二审依法撤销原审裁定,指令原审法院继续审理。被上诉人狼山派出所未作答辩。

经审理查明,原审对案件事实的认定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公安、国家安全等机关按照刑事诉讼法的明确授权实施的行为不服提起诉讼的,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本案中,被上诉人狼山派出所对上诉人钱海军的报案进行经审查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进行了刑事案件的受案登记,将该案作为刑事案件立案初查。狼山派出所的行为,属公安机关按照刑事诉讼法的明确授权实施的行为,上诉人钱海军认为狼山派出所的行为违法,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寻求救济。上诉人钱海军的起诉不属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原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驳回钱海军的起诉并无不当。《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解释》第三条第二款规定,人民法院经过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可以径行裁定驳回起诉。原审法院审阅双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后,因能够直接确认上诉人钱海军的起诉不符合起诉条件而未予开庭即径行作出裁定,并不违反上述规定。综上,原审审判程序合法,所作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应予维持。上诉人钱海军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顾春晖

审判员  谭松平

审判员  郁 娟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七日���记员吴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