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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302执恢25号

洛阳市市区邙山农村信用合作社与张待见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27
公开日期
2016-07-04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洛阳市市区邙山农村信用合作社,张待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302执恢25号申请执行人洛阳市市区邙山农村信用合作社。住所地:老城区。负责人孙建侠,该社主任。被执行人张待见,女,1957年9月1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洛阳市市区邙山农村信用合作社依据本院(2011)老民初字第15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5月3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张待见借款担保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同日依法立案执行。现申请执行人洛阳市市区邙山农村信用合作社自愿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6)豫0302执恢25号执行案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王晓东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于磊磊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