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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122执211号

于菲与刘玉辉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农安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27
公开日期
2016-07-01
所属地区
农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于菲,刘玉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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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122执211号申请执行人于菲��现住农安县。被执行人刘玉辉,现住农安县。本院2016年1月26日立案执行的于菲申请执行刘玉辉欠款纠纷执行一案,根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5)农民初字第2864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刘玉辉应给付申请执行人于菲欠款67435.00元,执行费911.52元。现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终结农安县人民法院(2015)农民初字第286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马  宝  海执行员 慕  永  清执行员 崔  立  群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于���建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