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豫0621执505号

申请执行人熊丽娟与被执行人杨志太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浚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27
公开日期
2016-07-02
所属地区
浚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熊丽娟,杨志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浚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621执505号申请执行人熊丽娟。被执行人杨志太。申请执行人熊丽娟与被执行人杨志太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浚劳人仲案字(2014)17号仲裁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并同意按协议履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浚劳人仲案字(2014)17号仲裁裁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且不受执行期限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桑文宇

审判员  朱绍新

审判员  孙消烊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姚洪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