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浚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621执505号申请执行人熊丽娟。被执行人杨志太。申请执行人熊丽娟与被执行人杨志太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浚劳人仲案字(2014)17号仲裁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并同意按协议履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浚劳人仲案字(2014)17号仲裁裁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且不受执行期限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桑文宇
审判员 朱绍新
审判员 孙消烊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姚洪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