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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502执字第594号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营东营区支行与曲雷雷、崔桂花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27
公开日期
2018-07-21
所属地区
东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营东营区支行,曲雷雷,崔桂花,曲汉民,杨翠蓉

裁判文书全文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502执字第594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营东营区支行。住所地:东营市东营区宁阳路59号。组织机构代码××。代表人姜伟,行长。被执行人曲雷雷,男,1983年7月5日出生,汉族,无业,住东营市东营区史口镇林家村177号。公民身份号码370502198307054872。被执行人崔桂花,女,1984年10月6日出生,汉族,无业,住东营市东营区史口镇林家村177号。公民身份号码370782198410062021。被执行人曲汉民,男,1954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无业,住东营市东营区史口镇林家村177号。公民身份号码370502195410114833。被执行人杨翠蓉,女,1971年1月3日出生,汉族,无业,住东营市东营区史口镇林家村177号。公民身份号码511022197101036821。本院在执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营东营区支行与曲雷雷、崔桂花、曲汉民、杨翠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由于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未能有效执结。在被执行人暂无执行能力的情况下,经法院采取积极有效的执行措施仍不能结案,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仍负有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的债权340000元,可在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东商初字第113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 丽

审判员 高 敦

审判员 张立忠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李 宁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