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莱芜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2执50号
申请执行人:山东王子纺织股份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住所地:莱芜市莱城区大桥南路**号。清算组
负责人:苗学伦,组长。
被执行人:莱芜市鸣浩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莱芜市。
法定代表人:张珺,经理。关于申请执行人山东王子纺织股份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与被执行人莱芜市鸣浩物资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我院于2013年8月14日作出的(2013)莱中民再字第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山东王子纺织股份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6年4月5日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没有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没有提供财产线索。综上所述,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应先予终结。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债权以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应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对山东省莱芜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莱中民再字第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李庆斌执行员 王京波执行员 胡 平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张 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