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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226执776号

徐晓山与陈才银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海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27
公开日期
2018-07-21
所属地区
宁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徐晓山,陈才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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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226执776号

申请执行人:徐晓山,男,1988年11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蚌埠市怀远县。

被执行人:陈才银,男,1962年4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宁海县。申请执行人徐晓山与被执行人陈才银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我院作出的(2016)浙0226民初21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2月26日向我院申请执行,我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2016)浙0226执776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李 斌

审 判 员  葛向斌

审 判 员  黄德义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七日代

书记员  安永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