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都江堰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181执210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都江堰市支行。住所地:四川省都江堰市都江堰大道。被执行人张启云,男,1966年4月2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都江堰市。被执行人赵佰蓉,女,1970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都江堰市。被执行人胡淑如,女,1967年4月2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都江堰市。被执行人廖昌明,男,1963年8月1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都江堰市。被执行人罗先群,女,1962年5月2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都江堰市。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都江堰市支行与张启云、赵佰蓉、胡淑如、廖昌明、罗先群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四川省都江堰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都江民初字第10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张启云、赵佰蓉、胡淑如、廖昌明、罗先群未能按照法律文书规定的期限履行该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权利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都江堰市支行已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向被执行人张启云、赵佰蓉、胡淑如、廖昌明、罗先群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张启云、赵佰蓉、胡淑如、廖昌明、罗先群未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即归还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都江堰市支行借款合同款人民币38339.37元及利息,负担执行费人民币475元。执行中查明,经本院多次查找,未查到被执行人张启云、赵佰蓉、胡淑如、廖昌明、罗先群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都江堰市支行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张启云、赵佰蓉、胡淑如、廖昌明、罗先群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都江堰市支行书面申请将被执行人被执行人张启云、赵佰蓉、胡淑如、廖昌明、罗先群纳入失信人员名单,本院已将被执行人张启云、赵佰蓉、胡淑如、廖昌明、罗先群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都江堰市支行同意对该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具备执行条件时恢复执行。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此次执行的标的总额为人民币38339.37元及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已经执行到位人民币0元。被执行人张启云、赵佰蓉、胡淑如、廖昌明、罗先群尚欠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都江堰市支行人民币38339.37元及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终结(2015)都江民初字第10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义务。如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申请执行人可随时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刘冰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申锋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