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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1281民初571号

洪江市芙蓉春天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肖龙、何承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洪江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27
公开日期
2016-06-30
所属地区
洪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洪江市芙蓉春天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肖龙,何承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洪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1281民初571号原告洪江市芙蓉春天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曾凡文,董事长。被告肖龙,男,1974年8月13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洪江市人,农民。被告何承华,男,1980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洪江市人,居民。本院于2016年5月13日受理洪江市芙蓉春天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肖龙、何承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后,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洪江市芙蓉春天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于2016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洪江市芙蓉春天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洪江市芙蓉春天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洪江市芙蓉春天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唐跃文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舒蒙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