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285执783号申请执行人莱西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颐和花苑信用社水一分社。被执行人XX、耿宝山、姜咏梅。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莱西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颐和花苑信用社水一分社与被执行人XX、耿宝山、姜咏梅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经本院核查,也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到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莱西市人民法院(2010)西商初字第51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的,可以依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或依职权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的,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刘 巍
审判员 郝玉军
审判员 周礼建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盖宏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