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榆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182民初1743号
原告:刘某甲,现住榆树市。
被告:刘某乙,43岁,现住榆树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甲诉被告刘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27日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00元由原告承担。
代理
审判员 王春玲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未金波 来源:
刘某甲与刘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吉林省榆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182民初1743号
原告:刘某甲,现住榆树市。
被告:刘某乙,43岁,现住榆树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甲诉被告刘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27日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00元由原告承担。
代理
审判员 王春玲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未金波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