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吉0182民初1743号

刘某甲与刘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榆树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27
公开日期
2016-07-01
所属地区
榆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刘某甲,刘某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吉林省榆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182民初1743号

原告:刘某甲,现住榆树市。

被告:刘某乙,43岁,现住榆树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甲诉被告刘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27日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00元由原告承担。

代理

审判员  王春玲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未金波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