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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0113执117号

杨艳伍与孙岳峰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27
公开日期
2016-07-03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杨艳伍,孙岳峰

裁判文书全文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京0113执117号申请执行人杨艳伍,男,1966年7月5日出生。被执行人孙岳峰,男,1980年7月1日出生。申请执行人杨艳伍与被执行人孙岳峰股权转让纠纷一案,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7月1日作出的(2014)顺民初字第8275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孙岳峰未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权利人杨艳伍依法向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我院多方调查,被执行人孙岳峰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杨艳伍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顺民初字第8275号民事调解第一项的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执行人在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发现被执行人下落及其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可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刘怀斌

审 判 员  单立勋

代理

审判员  康占北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李欣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