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扶余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781民初893号原告张某某。被告樊某某。本院于2016年3月2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张某某诉被告樊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经本院依法邮寄送达开庭传票及起诉状,因原告提供的被告住所信息不具体不明确被退回,本院再次直接送达因被告地址不明确具体,无法给被告送达诉讼文书,且无法区别被告。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第二百零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张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25元,退回给原告。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刘巨龙
代理
审判员 孙艳娟
人民陪审员 高庆余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唐之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