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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781民初893号

原告张某某与被告樊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扶余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27
公开日期
2018-07-20
所属地区
扶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张某某,樊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裁判文书全文

吉林省扶余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781民初893号原告张某某。被告樊某某。本院于2016年3月2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张某某诉被告樊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经本院依法邮寄送达开庭传票及起诉状,因原告提供的被告住所信息不具体不明确被退回,本院再次直接送达因被告地址不明确具体,无法给被告送达诉讼文书,且无法区别被告。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第二百零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张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25元,退回给原告。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刘巨龙

代理

审判员  孙艳娟

人民陪审员  高庆余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唐之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