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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1121民初1549号

高军与王玉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嫩江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27
公开日期
2016-06-27
所属地区
嫩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高军,王玉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黑龙江省嫩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1121民初1549号原告高军,男,汉族。被告王玉华,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高军与被告王玉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27日以双方存在买卖合同关系,不存在民间借贷关系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12.5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杨艳红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崔雯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