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嫩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1121民初1549号原告高军,男,汉族。被告王玉华,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高军与被告王玉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27日以双方存在买卖合同关系,不存在民间借贷关系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12.5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杨艳红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崔雯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