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04民初3126号原告河南乐邦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樊喜英,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利,河南豫都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登初,河南豫都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许静,女,1963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南乐邦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许静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河南乐邦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6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河南乐邦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河南乐邦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1元,减半收取36元,由原告河南乐邦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张新生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刘爱霞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