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乐陵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481民初754号原告齐建设,男,1974年3月2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吴彬,山东方洲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德利,男,1973年7月19日生,汉族。被告张书英,女,1969年7月10日生,汉族。
原告齐建设诉被告张德利、张书英为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已审理终结。2014年10月14日,原、被告签订房屋转让合同,被告将自有的位于乐陵市城区某某房屋一处卖给原告,价款为17万元,请求判令原、被告解除房屋买卖合同,被告返还原告购房款17万元,并赔偿原告损失67329元。
本院认为,本院于2016年3月2日受理该案后,经查,原告的诉状中所列的被告的住址等信息不足以认定明确的被告,本院口头告知原告在十日内予以补正,而原告以实际行为明确拒绝予以补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齐建设对张德利、张书英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860元,由本院退回原告齐建设。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王祁生
人民陪审员 高 磊
人民陪审员 王 栋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张 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