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703执恢6号
申请执行人:徐寿江。
被执行人:徐常青。案由:买卖合同纠纷申请执行人徐寿江与被执行人徐常青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连云区人民法院作出(2015)港民初字第0960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法律文书,被执行人未能履行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本次执行程序应当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连云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港民初字第0960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重新申请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申请异议。执行长 陶明忠执行员 江尧军执行员 王宗其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葛真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