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105民初4050号
原告:李美萍。
被告:杭州千润生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拱墅区湖墅南路410号202室。
法定代表人:郑桂玉。本院在审理原告李美萍诉被告杭州千润生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美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李美萍承担。
审 判 员 李 燕 山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七日代
书记员 ���殷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