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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823民初2271号

高某某与杜某某,王某,杨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横山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27
公开日期
2016-07-02
所属地区
横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高某某,杜某某,杨某某,王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横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823民初2271号原告高某某。被告杜某某。被告杨某某。被告王某。本院在审理高某某与杜某某,王某,杨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高某某于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高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刘晓芸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呼 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