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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西执字第5124号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行与王银安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27
公开日期
2016-07-03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行,王银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西执字第5124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行,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西大街28号楼大成广场4门8门。负责人余静波,行长。被执行人王银安,男。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行申请执行王银安信用卡纠纷一案,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西民(商)初字第966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王银安未履行该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行依法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王银安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给付申请人欠款的义务,本院在执行期间未查找到被执行人王银安的财产,且其现居住地不明,与其无法联系。申请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行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王银安可供执行的财产及财产线索。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西民(商)初字第966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行发现被执行人王银安具备了履行能力,可以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李卫东

审判员  吕 祥

审判员  程中涛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马思萌 来自